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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满平:《对大小非应征收资本利得税》
2025-12-30 13:28:49
作者:陆满平(平安证券投行部原执行总经理,经济学教授)
是否对“大小非 ”征收暴利税,市场各方给出了不同的说法。那么,专家们又持怎样的观点呢?本期我们邀请了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申银万国证券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英大证券综合研究部副总经理刘国宏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对“大小非”的巨额收益征税,不应该叫“暴利税”,而应该叫“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说,应对“大小非”的变现股票收入计征“资本利得税”。这样做,完全符合我国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新税种设立的机理和具有税收征管操作上的必要性。
同时,为了税收公平,在对“大小非”变现征收资本利得税时,也应该适时征收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税。国际通行做法,是对新兴证券市场只征印花税,不征资本利得税,成熟的市场才征资本利得税。目前,我国尚未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征收的印花税率偏高,可以理解成印花税中含有资本利得税。从发展趋势看,以后可能会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在操作上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核定个人股票投资者年度盈亏,亏了的不征个人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对盈利部分计征个人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
如果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在操作上没有什么难度,只要把有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与税务部门计算机联网操作就可以了。对于之前“大小非”已经减持的股份,可以当做历史欠交的税收对待,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为“应交税款”和做追溯调整,并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如果不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办法来规范“大小非”,是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即使是目前采用的做法,由“大小非”特别是大非做延长变现的承诺,也只是延缓了矛盾,而非解决矛盾。
“大小非”变现的资本利得税率以20%为宜,这符合目前税法中的红利税标准,无须进行另外的讨论和测算。如果征收了资本利得税,应该说对“大小非”及股市的影响是非常深重的,毕竟这一比例不低,“大小非”的减持行为必须充分考虑对国家的税收贡献。另外,建议征收的“大小非”资本利得税和进一步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后的个人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一律作为股市平准基金的重要来源,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
作者介绍:
陆满平:经济学教授,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原执行总经理,中国电力改革与管理研究网首席顾问,中国MBO网首席经济学家,被誉为“改制上市的老中医”、“中国MBO第一人”。兼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价格学会理事、国家科学技术部全国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和南京大学EMBA主讲教授等。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卓元教授。曾任:扬州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博士后及高级研究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投资银行总监,平安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从事过60多家企业的改制、MBO方案、集团业务整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资本运营和上市项目组组长或项目顾问、做过多家企业的资本运营设计,从事过五家企业首发股票的上市内核工作。通过讲学和实地调查,建有自己优选后的数千家拟海内外上市企业资源库,并保持联系。近年来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学家》《光明日报》等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了《民国价格史》《价格刚性论》《投资影子价格论》《价格水平上涨的微观内生机制》《看财务报告选股票》等专著。多篇论文被转载和获优秀论文奖,3本专著获优秀著作奖,分别获得中国经济学第一、二届“薛暮桥奖”。主持和完成了“九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多项部省级科研项目。曾多次应邀担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体改研究会等举办的管理层收购(MBO)、企业改制方案设计、股权激励设计、企业购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高级研讨会的主讲教授。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的实施与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总则》《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专题研究,曾在中央电视台作过MBO专家访谈。被媒体和业界誉为。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首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八五”先进科技工作者、江苏省“八五”建功立业先进个人、江苏省“青蓝工程”跨世纪学术带头人、江苏省“333人才工程”成员等多种荣誉称号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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