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春鹰:《人大制度是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2025-03-07 21:37:43
作者:信春鹰(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始,就把为人民谋解放、谋幸福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探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安排
近代以来,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艰辛探索。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屡试屡败。辛亥革命之后,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轮番登场,终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人民主权应该如何体现,这是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社会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日益展示出生机与活力。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践、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齐心协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够体现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我们还要爬坡过坎、经历风雨、克服艰难险阻。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和挑战,必须坚定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够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他们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我国现有五级人大代表267万多名,其中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省级人大代表2万多名,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11万多名,县乡人大代表254万多名。这些人民代表来自各地、各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他们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渠道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接地气,懂民情,是“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重要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层面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以国家制度的力量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够实现国家治理的高效率。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要实现发展目标,不仅要有经济上的高效率,也要有政治上的高效率。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2011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用几十年时间完成了许多国家几百年完成的任务,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民主和效率高度统一,国家机关各部门高效协调运行。
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关键是坚持“三个有机统一”
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实现党的十九大规划的新的宏伟蓝图过程中,我们要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通过法律制度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在社会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显著的优势。
三、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个成就是历史性的,也是继续前进的新起点。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63部,行政法规755部,地方性法规超过12000部。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实践看,法律立、改、废、释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立法工作呈现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截至2017年1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法律25部,修改法律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4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有的立法填补了相关法律制度空白。例如在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中,先后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法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的立法推动了相关法律领域的法典化进程。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为民法典的编撰开篇布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地方立法主体扩大到354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要不断加强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是指宪法的内容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指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程序等都作了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30日之内要报备案审查,审查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须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审查认为确有问题,制定机关不修改或者废止,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议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立法法还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审查情况要反馈,并且可以向社会公开。自2004年以来,通过备案审查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有近200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也是重要的监督方式,到目前为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2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15次,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81个,对党中央关切、人民群众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中问题突出的问题进行监督,促进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要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建设
宪法、立法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构成了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也成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作了修改,对县乡人大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代表工作等进行了充实完善,推进了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几年来,县乡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选举、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源自《求是》杂志)
作者简介:
信春鹰: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兼任: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曾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1973年到农村插队,1975年10月被推荐到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1978年应届毕业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师从吴大英教授,研究法理学,是当年研究生院最年轻的学员。1981年在研究生院学报《学习与思考》上发表第一篇论文《现代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人权问题》。198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为文革后我国恢复研究生学位制度后第一位女法学硕士。毕业后留在法学研究所工作。1984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留学外语考试,获得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的奖学金赴美,到加州大学伯克莱法学院作访问学者,指导教授为美国著名法学家佛兰克.纽曼教授,1986年底完成研究计划回国。1988年被评为副研究员,同年10月调入法学研究所新成立的香港、澳门、台湾法研究室,任研究室主任。1991年再次赴美国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作访问学者,并在纽约州立大学宾汉顿分校等学校开办中国法律讲座。1993年被评为研究员,成为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最年轻的研究员。1995年被任命为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政治学研究》主编。从此开始了和政治学研究的一段缘。1996年起兼两所联合党委副书记。1998年起任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并主持所务工作。2000年底辞去政治学研究主编职务,2001年底辞去政治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和副所长职务,一段历史终告结束。后任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至2003年3月调离。1994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6年获得国家人事部留学归国人员重点研究课题资助,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999年获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获得中央国家机关百名“巾帼建功”活动标兵和中央国家机关“十杰”妇女称号。1999年,信春鹰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共十九大代表,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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