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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涛:《加强中国金融科技行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2026-04-10 11:13:47
作者: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从过去3-4年的监管实践上看,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认知与研究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一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同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二是,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因而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一行二会”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同时,金融科技的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金融数据调查、统计和分析体系,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系统。
三是,建立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计划。我国目前具备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实施的基本条件,可以考虑进行沙盒监管机制的试点,具体实施计划如下:第一,确认监管沙盒的责任主体,国内最为适合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金融科技发展相关的部委应该在监管沙盒的主体群中;第二,制订监管沙盒的详细计划,将监管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第三,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微观标准,甚至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第四,设立监管客体的标准,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双重标准来遴选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第五,设立监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处置安排,对于存量机构而言,采用设立标准方式将其纳入,对于增量机构则采取审批与准入结合的方式;六是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新型监管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同时又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
四是,强化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相关部门要明确金融科技的各自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所引致的潜在金融和技术风险。监管机构重点在于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并内化为监管体系以及监管微观标准。完善金融科技行业的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构建相应的微观指标,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监管当局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传染的风险,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及其监管科技应用的微观标准和技术指南。
五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跨界融合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缓释金融科技导致的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制度性错配程度,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
监管当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机构改革和组织架构,完善目前基于机构的监管范式,以功能监管作为支撑构建金融监管新机构体系。
作者介绍:
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的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风险与监管。在《管理世界》《政治学研究》《经济学(季刊)》《南开管理评论》《中国农村经济》《中国人口科学》《金融评论》等国内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发表理论及评论文章10余篇;出版《历史演进、制度变迁与效率考量——中国证券市场的近代化之路》等学术专著5部、译著4部、编著10余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余项。曾荣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经济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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