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建明:《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导致腐败》
2026-02-04 08:42:59
作者:任建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分权最重要的莫过于推进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是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前提。民主政治发展如果低水平,监督权力是不可能的。目前反腐败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尽管我们一直在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权制衡,但邓小平同志1980年曾经指出,中国的一切权力集于党委,而党委的权力集中于几个核心书记。目前我国权力结构仍然是类似的情况。
我国治理存在党和国家两个层级,可以说目前在两个层级上都没有明确的分权制衡,相对来看都是集权的。党的层面上,政治局委员本来应该是在党内部执行层面的,但目前处于决策、执行、监督一把抓的情况。这一点可以从常委组成设计上看出来。目前政治局常委的组成既有党委的,也有人大的,同时还有纪委、司法方面的一把手。可以说,基本上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是由政治局常委,即这些一把手统一决定的。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的具体应对方案就可以说是由政治局领导班子直接决定并执行实施的,并没有决策和执行乃至监督的分开。而中国的反腐败,也明确规定是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统一协调,这样看反腐本身就存在绝对的集权模式。
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分权最重要的莫过于推进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是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前提。民主政治发展如果水平低,监督权力是不可能的。权力不监督,就不可能跳出历史周期律。其他具体的反腐措施如果没有民主政治很难有真正效果。权力需要制衡,最核心的就在于提案、执行、监督的权力要分开。一方面是党内的分权,一方面是国家制度设计层面。从目前来看,党内分权先行比较容易,并且最核心。
党内分权先行。在党内区分提案、执行、监督权,最容易可行的一点是清晰界定监督权,也就是厘清中纪委的监督。权。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中纪委独立,更具体一点来讲就是,党内如果要执行监督,纪委就不应该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目前的情况是纪委书记同时担任党委成员,那么一方面他在党委具有决策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纪委本身有监督权,这和分权是冲突的。在具体的中纪委改革建议中,我认为有两点。第一是改变目前党章规定的,纪委受到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改为纪委只受上级纪委领导。第二是纪委只对党代表大会负责。
在中共历史上,朱德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权力设置,目前演变到双重领导,确实给纪委独立性、监督功能打了很多折扣。从国际观察来说,反腐败机构应该独立、有权威性,并授权充分。此外,,纪委应该设立中央和省级两个层级。在目前的集权框架下,省部级是中央管的,像陈良宇这种级别的地方不敢管。我所说的设置中央和省两级纪委,省以下纪委归省管,省以上中央管,这种垂直有助于独立,同时提升规模效益,提高效率。借鉴一下香港经验,在分权体制监督权独立的情况下,廉政公署任何人都可以查。
作者介绍:
任建明:知名廉政研究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甘肃省监察学会副会长,杭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透明国际中国会员组织理事会理事、副主席,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筹)常务副会长。1989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曾在清华大学工作,先后任清华大学学生部(处)副部(处)长、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生组组长、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党委副书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主要从事廉政治理、行政管理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际项目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多项;出版专著6本,代表性著作有《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交通廉政的实现模式:制度、文化和领导力》;在SSCI、CSSCI、国内核心期刊以及其他杂志和报纸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和评论性文章200余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20余篇。专著《中国新时期反腐败历程》获第六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作为“著名廉政学学者”被《学术界》杂志2023年第4期列为封面学者。先后赴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军地院校,为政府公务员、党政干部、纪检干部、院校纪检工作人员举行学术讲座超过25次,累计听众超过4000人次,讲座内容涉及:党风廉政与反腐败(反腐败战略、反腐败形势、国际经验)、政府职能转型、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共道德问题、人力资源管理概论、公共管理概论等等。
邀请老师演讲、授课请致电:19821197419 阎老师[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为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供版权证明,我们将立即删除!
手机:19821197419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