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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来源:
名家讲堂
日期:
2025-06-23
点击:
1148
属于:
大咖观点
作者:胡建淼(中央党校一级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在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党中央向全社会正式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由党中央直接制定并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系统谋划和部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一、《规划》是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规划》是党中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实践和成就,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起点,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安排的纲领性文件。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转化和体现,是我国“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
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有机体,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体,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法善治状态。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中国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法治中国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法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新时代,我们要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应当统筹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分步有序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全面落实《规划》,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坚持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协调各种重大法治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规划》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一总目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部署,分步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系统工程。
从现在开始到2025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初见成效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努力实现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到2035年,要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在这一阶段,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2035年之后,我们要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成的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的目标奋力前进,走向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法治中国。到那时,要实现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更新更高境界。
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因此,《规划》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作出谋划部署。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首要性”,取决于宪法本身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确认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政体和国体,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职责。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必须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首先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让宪法真正落地。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把宪法作为一切机关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必须加强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要以宪法为基准,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还必须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打造崇尚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好用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包含体制机制制度在内的庞大工程体系。《规划》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为主体框架,着力发挥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衡量标准。什么时候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什么时候才能建成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划》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任务举措。
一是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良法善治。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起点和首要环节。没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无从谈起。法律规范是由立法所创制并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则。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完成,我们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继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同时,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过度立法,防止出现“空洞法规”和“僵死法规”。立法工作既要与时俱进,加快立改废释步伐,又要注重法律的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尊重立法的规律性,不能简单地将执法考核、司法考核方法套用于立法考核。
二是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政府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秩序和活力的关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对市场主体普遍实行“非禁即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全民守法。人人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而法治社会又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引导每一个社会成员人人尊法、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捍卫社会法治秩序,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三是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状态下,公权力依法产生、依法行使,也必须依法受到监督,不允许存在不受法律监督的权力。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执法、不当执法、随意执法、粗放执法、变通执法、人情执法、过度执法;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推进司法责任制,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是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重要支撑。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工作,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五是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健全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和执行力。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更要遵守党规党纪。
作者介绍:
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家,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行政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参事室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其它学术兼职:国家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学会副会长,国际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任司法部(中国)法制日报社法学专家顾问,中宣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胡建淼教授长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等著作(含合著)100余部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国家重点学科“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带头人,并形成了成果体系,即在于形成或强调3种理论,即“双线理论”、“动态理论”和“中观行政法学理论”。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 2011年3月28日,胡建淼在中央政治局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邀请老师演讲、授课请致电:19821197419 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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