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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
著名公司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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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蒋大兴
著名公司法学者,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著有《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公司法论》(上卷)等,参与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程和实施要则》《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持股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法学研究》《商事法论集》《民商法论丛》《经济法论丛》《比较法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主持“国有企业的法律调控模式”(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商务部招标项目)、“公司诉讼中的民事行政程序交错研究”(司法部项目)等多项课题。
研究领域:
蒋大兴教授长期从事公司法与证券法、商法与经济法理论、私法伦理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主要履历:
1993年,湘潭大学法律系法律学,法学学士。
199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法学硕士。
200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法学博士。
1993年7月-1996年9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1999年7月-2008年1月,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历任助教(1999)、讲师(2000)、副教授(2003)、教授(2006)、副院长(2005)。
2008年2月-现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研究员(2008)、教授(2014)。
论文代表:
《超越国企改革的观念谬误》,《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徒增的商事成本——法律及管制如何影响企业设立(行为)?》,《法学家》2016年第1期。
《论民法总则对商事代理的调整——比较法与规范分析的逻辑》(与王首杰合写),《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现代法学》2015年第5期。
《营业转让的规制模型:直接规制与功能等值》,《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以“安盛案”为分析样本》,《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
《合宪视角下混合所有制的法律途径》,《法学》2015年第5期。
《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4期。
《从一而终:“经济法”以及法学的方法》, 《湘江青年法学》2015年第1期。
《你用了什么样的方法?——“经济法”以及法学的方法》,《经济法研究(第15卷)》,北大出版社2015年1月。
《资本认缴制不是“空手套白狼”——公开信息披露与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履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年第9期。
《国企为何需要行政化的治理——一种被忽略的效率性解释》,《现代法学》2014年第5期。
《信息、信任与规制性竞争——网络社会中二手房交易之信息传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评析》,《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隐退中的“权力型”证监会——注册制改革与证券监管权之重整》,《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著作代表:
《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
《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
《公司法论》
邀请老师演讲、授课请致电:19821197419 阎老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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